《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企业最高计量器具,以及企业进行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检测四方面的列入强制性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企业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