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法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